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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抢劫案判决摘要
来源:袁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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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20095月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12月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31月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010年因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201212月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20131月被执行逮捕。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624日,以石西检公刑诉(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刘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袁晓丽,被告人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伙同刘某于201212522时许在南小街与永安步行街附近便道持刀抢劫被害人李某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360元现金,当日23时许,二人又在南小街与永安步行街附近便道持刀抢劫于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现金1160元。二被告人对上述两起抢劫事实供认不讳,且当庭自愿认罪。另公诉机关指控:20121125日在南小街与永安步行街附近,田某伙同刘某持刀抢劫赵某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现金110元。被告人田某与刘某对此项指控均予以否认。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赵某的笔录时间有涂改,田某无作案时间,公诉方认定是其二人抢劫,证据不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某、刘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石家庄市涉案物品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桥东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田某、刘某20121125日持刀强劫,被告二人予以否认;此项指控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辩认笔录,再无其他证据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二人的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辩护人就此辩护意见,依法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二人于2012125日当晚的两次持刀抢劫,证据客观、充分,被告二人对此表示认可,该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田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二人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二均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八、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七仟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刘某(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2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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