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承办人:袁晓丽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9月20日22时,孙某组织黄某、田某、杨某、张某、赵某、高某、李某等人在行唐县幸福路与龙州大街交叉路口对王某进行围堵,将其所开的银白色马自达6轿车砸坏。在打砸过程中,黄某持刀具将王某扎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被他人以锐器刺破主动脉、左肺致大出血死亡。
【案件承办过程】接收案件后,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对于李某一起去的主观意愿有所了解,李某到现场前也没有自带凶器,到现场后虽有用木棒对车辆进行敲打,但是在车辆后尾部,并且木棒也不是他所准备,其行为存在一定的盲从性。在事发后,他积极的投案自首,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审庭中李某也主动认罪、悔罪。
律师认为李某存在以下量刑情节:首先,在犯案时系未成年,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其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再次,存在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后,系初犯、偶犯,并积极的认罪、悔罪。
【承办结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采纳律师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